最近冯女士被人告上了法庭,他的丈夫在外欠了二十万没有还,对方也找不到他的丈夫收债,于是找到了冯女士,冯女士称自己对这个债务不知情,不会替丈夫还钱,于是对方吧冯女士和他的丈夫陆
卢先生告上了法庭。
冯女士和卢先生结婚多年,但是两人也分居了很多年,一直没有什么来往,因为两个人是一个村庄的又怕影响孩子就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各自忙各自的生活。2014年,卢先生找村庄的张某借了20万用于一个土建工程,当时给张某写了一张二十万的借条,约定还钱时间到了卢先生没有还钱,因为土建工程的另一个老板不知去向卢先生也没有钱还给张某于是开始躲避债务。张某找不到卢先生还钱于是找到卢先生妻子冯女士,冯女士则表示这笔借款与自己无关不会还钱。
张某为了要回自己的钱,把冯女士和卢先生一起告上了法庭。那么这个钱冯女士应该还吗?法院认为,这个借条虽然是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但是上面没有冯女士的签名,所以不能认可为共同举债。而且卢先生借款也并不是用于两人的家庭共同生活。法院认为这二十万是卢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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